周室东迁后,社会经济有很大的变迁,井田制度亦渐趋破坏,就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自平王东迁后,中央政令不行,诸侯互相兼并,侵夺土地。土地之封主以自身利益为前提,可随时令农民搬迁,或用以充实占领地区,或用以贡送敌人、故农民或因出征而失去本业,或因土地被兼并而被迫迁离或改习工商各业,井田制之实行乃渐废弛。
二、《春秋》载: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由于人口增加,土地不足,生产力发展,商业抬头,土地私有发生,富国强兵斗争日趋激烈,借法不复可行,改采履亩而税,井田的本质乃大变。农田得自由买卖,土地所有权无形中转为耕者私有,兼并之风,随之而起,井田制度更破坏无存。
三、《汉书》载:“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通典》云:“鞅以三晋地狭人贫,秦地广人寡,故草不尽垦,地利不尽出……故废井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是以井田制度之破坏,与商鞅变法甚有关系。 春秋时代井田制度之废弛,私有土地之发展,已有萌芽,至战国而渐盛,但均田原则下的井田地形,亦多有改变。而秦以商鞅“坏井田,开阡陌”,井田制度遂彻底破坏。
井田制,原为商代之农地分配制度,继而盛行于西周,至春秋而衰,亦为社会历史发展之自然趋势。盖自东周诸侯兼并,土地私有制破坏,井田制固难以施行;至“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阡陌”,农地之利用,已从人耕改为牛耕。人耕宜方田,牛耕则以长方形为宜,其所需之面积较大,必须废除原有阡陌,方可施行。是以井田虽至春秋而废弛,唯至秦孝公时,始以法律尽变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