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徐星星
因搬家导致去健身房不便,马先生希望退掉健身卡,而健身房称要扣除30%手续费违约金后才能退还剩余费用。认为违约金过高,马先生诉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20%的违约金比较适宜,据此判决健身房向马先生返还损失6千余元。
马先生诉称,其于2021年11月在被告健身房处办理两年期健身卡,花费9千元。4个月后,由于搬家,距离健身房距离过远,健身不便,马先生提出退卡,要求健身房退还剩余费用。
健身房同意解除双方合同,但要求按照双方合同,扣除30%的手续费违约金后,再退还剩余款项,即5千余元。
双方对违约金比例争执不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马先生认为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以健身房的合理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健身行业特点及合同剩余期限、当事人主观过错及合理预期利益等因素,兼顾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依法酌情确定由健身房按照实际储值金额9千元的20%扣除违约金。经核算,健身房应向马先生退还健身卡剩余费用6千余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合理使用“七天冷静期”
“预付卡消费如今在日常生活之中的应用无处不在,遍及教育培训、美容美发、体育健身、文化娱乐各个领域,但随着发卡量增长,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成为其中的重点和难点。”法官指出,消费者在选择健身公司时应当保持谨慎周全的态度,避免冲动消费,切忌被天花乱坠的宣传所混淆误导,应当充分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合适性价比高的健身公司,以免因后续解除健身服务合同和退费带来诸多不便。目前,部分地区制定了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示范标准,其中包括设置了退卡七天冷静期、明确健身卡余额计算方式等内容。所谓的“七天冷静期”是指在消费者签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内,在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消费者可以充分使用该冷静期制度使自身损失最小化。
同时,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全面细致阅读条款,对有疑问的条文规定应及时提出异议而与商家进行协商修改,切勿因糊涂签订而排除了自身正当权益。另外,对于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也应注意,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约而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如果消费者因为个人原因要求退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该违约责任应当与其过错、商家的损失等具体因素相当,商家也不能因为消费者违约趁机从其退费金额中扣除不合理的手续费。
此外,消费者在支付费用时可向商家索要正规票据,如今商家大多使用移动支付方式,这种情况下很多收款人与服务提供者并不一致,如不索要收费票据,很可能难以证明消费项目,给后续维权带来不必要的障碍。当消费过程中发现健身公司存在教练资源不足,经营不景气等异常现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果断止损,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