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总:朋友通过快递公司寄件到上海,货值2万元左右,11月4日寄件的,显示11月9日签收。但是,朋友与收件方核对时发现该包裹并未收到,经联系快递小哥之后才知道快递丢失,12月16日对方系统显示反签收(确认丢失),但是现在找快递公司理赔,快递公司只愿意赔付1000元,请问这合理吗?能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解决吗?
朱律师:快递公司的赔付金额是否合理?要根据您朋友邮寄时快递单上是否已注明了相关的赔偿金额条款,货物邮寄是否进行保价以及保价金额来综合判断。
您朋友选择快递公司邮寄快递,在法律上属于同快递公司形成了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快递公司应当履行安全送达快递的义务。如快递公司未能将货物安全、及时地到约定的地点,造成了您朋友的财产损失,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金额,则需要根据双方的约定具体判断。如果没有约定,也没有进行保价的,则一般会根据物品的实际价值,结合《邮政法》关于邮资三倍赔偿的相关规定以及快递邮寄时是否向您朋友尽到了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等,综合判断具体的赔付金额。如果您朋友对快递公司的赔付金额不满意,可以提起诉讼,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关联法条
《邮政法》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