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指的假货,是指非权利人生产的、但却标有权利人持有的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即用以定罪量刑的犯罪数额。
关于假货,主要涉及《刑法》规定的两个罪名,分别是假冒注册商标罪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同的罪名有着不同的确定犯罪数额的方式,进而影响刑期的多与少。
判断标准为,行为人是否存在自行或委托他人,将注册商标添加到商品上的行为;如存在该行为,则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如不存在该行为,则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数额按照贴标完成的商品数量,乘以商品单价确定。其中,数量包含已经销售和未销售的部分;单价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或市场中间价格确定。
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数额按照实际已经售出或扣押的数量,乘以商品单价确定。其中,单价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或市场中间价格确定。数量的选择有所不同,如实际销售的假货数量无法查清,或者按照扣押数量的货值判处的刑期更重,则以扣押的货物确定犯罪数额,按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处理。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