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养老金计算的时候,退休职工有视同缴费年限,是一种无需个人缴费,而国家承认的缴费年限,可以用于计算养老金。确实有很多网友疑惑,为什么农民务农、交公粮的年限不能够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呢?
实际上,这个问题需要从我国的退休养老发展说起。最早的养老制度,可以追溯到汉文帝颁布的《授粥法》,80岁以上老人每月供给一定量的大米、肉和酒。不过在当时的条件下,人到七十古来稀,能活到80岁的更是少之又少。
关于退休制度,对于官员来说是称之为“致仕”。在唐代,官员一般是到70岁才能退休,不过一般没有退休金——“非有特敕,例不给俸”,是可以得到一定的“致仕田”养老。等到了明清时代,官员的退休就逐渐制度化,六十退休,一般是发一半的俸禄。
等到了民国时代,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都有一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公务员的退休待遇,主要是根据工龄领取一定比例的退休工资。
1948年,我国在东北沈阳地区试点劳动保险制度。1951年我国正式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这时候,出现了一个革命性的变化,工人也可以享受到退休待遇了。这时候被纳入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一般指的是100人以上的企业以及一些国有行业单位。等到1957年和1958年国家出台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正式统一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退休制度,也统一了待遇标准。
后来改革开放以后,1991年我国才全面推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到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又统一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待遇。
农民的养老制度是怎么回事呢?其实过去的时候农民的最大问题是没有土地,只能依附于地主,又要受到剥削。1947年,解放区政府颁布了《土地法大纲》,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目标。后来我国推动公社化运动,实际上也是学习前苏联的集体农庄模式。将农民纳入了一个集体进行保障。
1956年国家发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就明确提出了对老年农民实施养老保障。后来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要将收获的1/3拿来按人口分配,剩余的才能够按工分等条件分配。另外,国家还针对农村居民实施了五保制度。毕竟农民过去的集体劳动成果主要还是粮食和其他农作物,难以实现以货币发放养老或工资待遇的模式。
1978年,我国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资料,分配给了农民家庭。由农民家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种情况下养老的负担,也就回到了农民的家庭,农民的产出主要还是以农作物为主。
1992年,在民政部的牵头下,我国开始试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俗称老农保。不过,这是一种全积蓄为主的保障。随着90年代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们收入水平快速提高,相应的制度很快就停止了。当时一次性交纳两三百元,到现在每月领取两三元的养老金,看看也像笑话。2009年我国又试点了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以个人缴费和国家补贴为主。个人缴纳的费用全部进入个人账户,确保不会亏本,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国家财力负担能力予以补贴。目前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是93元每月,养老待遇高的地区能达到两三百元,北京市是850元每月,上海市是1200元每月。希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和地方财力的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能够越来越高。
我国在改革开放的时候,推动国有企业改革遇到了一个难题,那就是如何对于工人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的工作年限确认养老待遇的问题。如果是发钱一次性补偿,不仅负担重,工人老年以后的生活也无法保障,而且还要受到货币贬值的压力。因此,国家采取的是视同缴费的模式。
所以,从历史渊源角度讲,过去农民和工人的养老制度是完全不相同的。城镇还有无业和失业人员呢,他们自谋职业的时间也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不过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已经统一建立了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现在我们的条件已经统一了,只有参加养老保险才能领取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