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为第15条的“全损条款”明确了在全损下,运费险索赔的规定。
第1款规定,险船舶全损的情况下,险人须全额支付险金额,无论险船舶是满载、半载还是空载,出租还是未出租。由此可见,在船舶全损的情况下,运费险被视作船舶的增加价值险,运费险以及船舶险息息相关。在船舶发生全损的情况下,船东只需证明船舶发生了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即可向运费险人索赔全额的运费赔偿,而勿需证明处于风险中的运费金额。
第2款规定,在确定险船舶是否构成推定全损时,船体和机器的险价值应作为船舶修理后的价值,不应考虑险船舶的受损或解体后的价值或残骸。这一规定与现行协会船舶定期险条款所对应的规定完全相同。
第3款规定,如果险船舶推定全损,可是船壳及其机器险是按部分损失索赔处理的,险人根据本条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一规定是险人对一案的判决结果不满的产物。在该案中,险船舶上发生了火灾和爆炸,修理费用超过了船舶的险价值,可以构成推定全损。尽管如此,船东选择修船,向船舶险人索赔部分损失。但是船东向运费498险人索赔运费推定全损赔偿,理由是船舶已经构成了推定全损。运费险人以船东没有发出委付通知为由拒绝赔偿。贵族院判决,运费险人败诉,因为根据英国1906年(险法)第60条的规定,船舶已经构成推定全损,有无委付通知对于被险人索赔运费推定全损并没有影响。运费险人对于这个判决不满,因而在以后的运费险单中,便加入了本款规定。